根据《天津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办事指南》规定:居民因搬迁或购房,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具有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两本),房屋共有人共同到场办理。为已实际交房入住,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发票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代替房产证办理户口迁移。
天津限购政策
1)在天津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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