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兜牢民生底线,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目标任务
通过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减轻其还款负担,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主要内容
1.补贴条件和标准:借款人需在本市低保等救助范围内,且在上一年度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有还款记录。补贴金额按照借款人上一年度在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的50%计算。
2.补贴方式:借款人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执行标准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按照《通知》规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惠民利民举措
该政策对偿还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助力困难家庭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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